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009年9月7日 川办函[2009]2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
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省工商局)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和对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省经济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1.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
2.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中行业跨两个大类,而且与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
3.允许以外商商号、姓名音译或直译为中文作字号;外商商号、姓名不宜音译或直译为中文的,允许以外商商号、姓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缩写)音译为中文作字号。
4.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物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5.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
6.对新办的外商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其相关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待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生产经营资格。
7.简化住所证明手续。住所证明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可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商品市场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商品市场开办方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入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凭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证明即可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