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化运作购买普通商品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
第五条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抚顺市城市常住户口并且居住3 年以上(含3 年);
2.同一户籍内、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70%(含70%);
2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
第七条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