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出现与行业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称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行业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报单位自提交材料申请之日起,要将行业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进行为期一个周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文明办)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报厅党组审批。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 行业文明单位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审批后,进行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
第十一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行业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二条 对获得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发现在评比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被撤销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文明办)对行业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担负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行业文明参创单位进行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创建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创建工作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参创情况及时申报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行业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