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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选表彰行业文明单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创建活动扎实,思想道德风尚良好。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关心、支持和参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有明确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健全,活动正常,考核机制完备;广大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四、环境整洁优美,生产、生活秩序井然。
  五、重视文化建设,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广泛开展“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创建活动,组织员工进行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六、单位治安状况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重大案件和重大事故,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四条 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把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做到统一布置,统一安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文明办)进行指导,各创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

  第五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 行业文明单位评选的范围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设主管部门,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申报参评。
  第七条 申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文明单位的,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推荐。申报参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文明单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有关程序推荐。
  第八条 在评选年度和评选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行业文明单位评选: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
  二、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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