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选表彰行业文明单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建党委[2009]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城市管理局、环卫局、房产局,厅直属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协会:
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选表彰行业文明单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选表彰行业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文明办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文明单位(简称行业文明单位)创建的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行业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使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协调发展,成效显著,行业认可,经严格考核评选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创建文明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职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引导干部群众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生动形式;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行业文明单位的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创建意识强。党政主要领导对三个文明建设负总责,创建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创建氛围浓厚;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或同类型的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