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粤卫函〔2009〕5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树立定点医疗机构良好的服务形象,更好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议管理,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两年调整一次,对协议到期的定点医疗机构,需继续定点的,应重新审核,重新签订服务协议。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承诺事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认真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定期进行检查。
二、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接受监督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公布服务承诺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要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见附件)印发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服务承诺执行。同时,要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统一印制成宣传招贴,供定点医疗机构公布张贴使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已实行即时补偿的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在医院显要地方张贴公布,自觉接受监督。新农合已经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地方,可将服务承诺名称改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
三、公布新农合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定点医疗机构在公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时,要一并公布医疗机构负责新农合工作科室的服务电话,方便参合人员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咨询和投诉;主管部门也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公布栏和相关网站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参合人员的政策咨询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投入和举报,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适时查处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
附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