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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8.在医院等重点单位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八)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安全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安全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安全设施管理应符合: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按要求距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2.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温感与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防雷设施和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和压力容器设备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4.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检查、检测,并记录存档;自动消防和防盗系统设施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全面维护保养、检测。
  (九)单位防止发生群体性闹事、上访、非法游行或参与网上非法组织活动;对影响内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出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要及时排解和妥善处理,并向上级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十)重大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单位内不发生凶杀、绑架勒索、重大抢劫、严重失窃、诈骗、暴力性案件、重大火灾、交通等群死群伤等灾害事故。
  (十一)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黄、赌、毒、拐、贩、黑、封建迷信等活动的发生。
  (十二)存放现金现金支票、珍贵医学图书的资料室、贵重仪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菌种、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机要文件资料等场所应用“三铁”加固,安装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单位,重点部位须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自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一)厅直属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查,每次检查和巡查应确定人员、部位内容,应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部位应及时向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并记录存档。
  (二)安全检查、巡查的部位:各单位的住院部,门诊部,建筑、装修工地,配、发电房,食堂,高层建筑物,化学危险品、易燃品仓库,公共聚集场所,重点实验室,信息机房,图书馆、高压氧仓,加工作业场所,出租场所等发生安全事故后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和国家财物严重损失的部位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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