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实施意见(2009年-2015年)》的通知
(粤卫〔2009〕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办:
根据《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我省结合实际,制订了《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实施意见(2009年-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卫生厅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实施意见(2009-2015年)
为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精神卫生工作体系,根据《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和
卫生部等17部门下发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精神,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与“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