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小企业。
(一)评价评选。优先列入成长型评价研究群体,并直接指导申请与评定“百强民营企业”,同时加大对其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考核认定。将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列入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内容,组织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联系服务点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重点服务和支持。
(三)培训推荐。优先向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推荐参加有关培训。
(四)信息化建设。优先支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
(五)治乱减负维稳。纳为治乱减负维稳的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减轻负担。
第十条 特种行业。
(一)军工与船舶。优先办理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生产许可及船舶生产资质证明等,并协调用电。
(二)民爆物品。优先办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手续,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三)生猪及酒类。对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业务,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第四章 政策扶持、项目安排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
(一)电力供应。对用电给予适当倾斜,尽量不实行错峰,保障生产用电。
(二)技术改造。优先考虑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及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技术创新。优先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在条件成熟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修订《广东省工业类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时,优先列入并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
(四)节能降耗。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对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实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节能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商贸企业。
(一)流通服务。优先推荐、安排申报有关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