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附上中标销售、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销售、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销售、回收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以上⑴-⑸提供的资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网点自存,一份由县(市、区)经贸部门存查,一份送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备查。
7.若销售、回收企业在备案工作结束后需要增加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回收网点,不能参与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销售、回收企业要认真搞好销售、回收网点审核备案工作。有关要求和相关资料可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众网站(http://www.gdet.gov.cn)参阅《关于做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及回收网点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9〕759号),并将销售、回收网点名单(含网点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电子板报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邮箱wcqxsc@126.com。
2.加强对已备案销售、回收网点在保障市场供应及旧家电回收服务督导工作。要求销售、回收网点要积极宣传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提供服务咨询,按承诺确保网点规范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家电以旧换新优质服务。对已备案销售网点发生不按规定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销售信息等违规行为,要监督整改和纠正。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由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统一发放。由中标回收企业凭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我省统一培训颁发的合格证到指定点领取,并做好保存、下发领用记录。
4.销售、回收网点审核备案通过后,即为“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销售门店”和“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门店”,门前悬挂统一标识牌。该标识牌由各中标企业负责为备案网点按我省统一样式订造(详见附件2)。
5.做好网点宣传工作。已备案网点要在经营场地明显位置张贴中标企业“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承诺书”、销售网点要公示新家电政府规定指导价格,回收网点要公示旧家电回收政府指导价格,宣传消费者家电以旧换新流程,本网点及上级主管企业的投诉举报电话。
6.中标销售、回收企业不得限制其下属已备案销售网点经营、销售其他品牌产品。中标回收企业不得限制其下属已备案回收网点回收其他品牌产品。
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