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09]14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条号)的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09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需要办理资质延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报材料。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齐备、清晰、有效、规范、真实,具体的材料目录和要求见附件。
二、按时申报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09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要按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的规定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由于到今年底届满的企业数量大,为了不影响各企业的申报工作,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09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尾数为单号的,要求在2009年11月1日至30日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资质证书编号尾数为双号的,要求在2009年12月1日至31日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四、严格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管理。对于通过资质升级或延续行政许可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级的,设有效期为一年,且有效期可以延长一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资质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期设三年。
五、申请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不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