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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1.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3.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

  4.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5.完成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共机构2005-2008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1.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2.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粤府办〔2008〕72号文件关于公务车的要求:

  1.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2.制定公务车每周少开一天车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五)节能管理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七条和粤府办〔2008〕72号文件要求:

  1.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

  2.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3.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四、工作要求

  (一)我委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实施省直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做好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其中广州、深圳、佛山、东莞4市至少选择3家公共机构进行监察,其他地市至少选择2家。各地市要在9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监察情况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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