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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9〕1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根据《印发2009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118号)、《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72号)和《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258号)的要求,我委将于2009年8月至9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通过监察,促进公共机构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

  二、监察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次监察将采取抽查的形式,事先通知有关公共机构。

  三、监察内容

  (一)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1.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2.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粤经贸环资〔2009〕258号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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