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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节能监督管理考核体系。
  1.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主体。对《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修订,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我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等工作,建立健全远程监测网络,逐步完善节能监管体系。
  2.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从2009年起,省政府将公共机构节能纳入全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中,对公共机构节能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市结合本辖区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节能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规范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为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1.建立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2.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督促公共机构完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管理制度,把统计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各市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工作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能耗统计渠道畅通,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对公共机构进行能耗统计并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3.规范公务用车节能运行管理与油耗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分期分批建设公务车辆管理体系。各单位建立公务车辆单车管理台帐,实行单车用油定额制度,加大奖惩力度。
  4.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行同步监察。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5. 出台鼓励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加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预算管理,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编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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