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6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08〕58号)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经省政府同意上报国家。
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请于每年年底报送我委(环资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环资处)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
前 言
加强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降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水平是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有利于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发挥公共机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公共机构节能带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缓解能源瓶颈制约,实现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以及《关于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08〕58号)精神,特制定本计划。
计划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计划分六个部分:用能现状和问题、指导思想和原则、节能工作目标和节能指标、节能工作重点环节、工作进度与实施主体以及保障措施。计划是广东省“十一五”后两年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目 录
一、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和问题
(一)能耗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