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依法行政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2008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11月,市政府印发了《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8〕44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定于2009年8月1日至9月15日组织开展对国务院《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这次检查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重点是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于8月下旬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决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为认真做好迎检工作,从即日起,各区县政府要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自查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培训和部署情况,以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意见》的工作方案情况;
二、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意见》中关于领导干部学法、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法行政考核、依法行政报告等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以及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工作情况;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意见》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突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