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有关政策规定

  (一)财政补贴项目。

  1.项目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财力可能和企业自筹能力确定,总投资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二者投入比例为1:1。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省级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直属项目省、市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8:2;县级项目省、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8:1:1。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2.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前期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

  3.项目的命名规则为:XX地[市]XX县[市、区]+[产能]+[产品]+[类别]+[建设性质],例如:“沧州市黄骅市800万吨玉米深加工新建项目”。

  (二)贷款贴息项目。

  1.原则上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金融机构立项的贷款,并在2009会计年度内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2.原则上对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落实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4000万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