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龙头企业。
--2007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2007年及2008年连续两年盈利。
--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8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 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8年或2009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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