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琼土环资矿字〔2009〕9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水平,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我省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要求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等申请项目,在准予登记后,必须通过互联网向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网站)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凡未通过统一配号系统配号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视为无效。采矿权注销申请在审查批准后,也需向部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网站)提交采矿权注销数据。采矿许可证号为永久证号,采矿许可证注销后,证号随之废止不再启用。
二、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后,各市县根据需要每半年到省厅领取空白采矿许可证。在统一配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同时,须按《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土环资法字[2008]13号)和《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表的通知》(琼土环资函[2008]1127号)的要求,将颁证材料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报送省厅备案。
三、各市、县应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本市(县)原先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证号更新工作,原则上采矿权人凭有效的原采矿许可证原件即可办理更新手续。
四、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已开通市县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各市、县要做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技术支撑和采矿登记人员培训的工作,配置完善相关设备。未通过采矿权登记信息系统办理采矿权登记和未使用统一配号系统进行采矿许可证配号的,省厅不予采矿登记备案,并暂停发放空白采矿许可证。
五、实行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用时及时报告省厅。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