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6―2017年完成全部乡级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划完成乡级生活污水处理项目78个,建设规模1.81万吨/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63.5公里。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按有关标准估算,全市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共需投资31.79亿元。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费13.49亿元,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建设投资14.19亿元,征地拆迁费3.2亿元,已建重点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改造0.18亿元,污泥收运系统0.78亿元。按时间划分:2009―2012年投资24.89亿元,2013―2015年投资5.09亿元,2016―2017年投资1.81亿元。
(二)资金筹措。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助项目;二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单位通过银行贷款、招商引资自筹;三是项目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配套落实部分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镇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保障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的需要,是改善城乡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在2017年前完成全市所有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责任重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努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把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将镇乡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项目投入。
一方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用于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镇乡污水处理项目和管网建设予以补贴。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推进镇乡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用国内银行、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融资。要完善镇乡污水处理产业政策指导体系,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本投资镇乡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