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自2009年起,3年内全市整顿关闭小非煤矿山638座,其中2009年关闭191座、2010年关闭192座、2011年关闭255座。到2011年,全市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切实好转,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有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幅度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小非煤矿山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三、重点对象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五)越层越界开采矿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围内开采或退回后再次发生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
(七)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安全威胁或在地质灾害危险带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