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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机制和保障制度。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监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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