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在全省开展了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生产流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盐业管理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四)税务部门收取的《纳税申报表》工本费;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许可证》验证费;
(六)建设部门收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权、探矿权公告费;
(八)卫生部门收取的贵阳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监督员卡、从业人员卡、食品摊贩卡、中型食品企业卡、大型食品企业卡)费;
(九)贵阳市统计管理部门收取的《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预以保障。
二、取消下列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一)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并向企业收取的项目:
1、坑木林基金;
2、地质灾害防治基金;
3、“以工补农”资金;
4、公路建设费;
5、矿补费;
6、民用煤资金;
7、调运服务费;
8、过磅费;
9、生态防治统筹费;
10、煤炭协调管理费;
(二)未经批准向企业收取的(优秀、文明)评审费。
(三)黔西南州房地产协会收取的物管企业资质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分户验收登记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