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京发改〔2009〕9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码标价牌统一为蓝底白字,标牌正面标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标牌反面标示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及其他应告知事项。标牌两面均应标示明码标价牌编号。

  二、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新式样在收费停车场显著位置放置明码标价牌,未设置明码标价牌的,不得收费。

  三、明码标价牌由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四、机动车停车场性质变更时,经营企业应及时更换内容相符的标价牌式样。

  五、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