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卫发〔2009〕46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发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和《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宣传的同时,近期要重点加强《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认识,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率,降低新生儿疾病的发病率,提高儿童的生存质量。同时,要面向广大群众作深入细致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新生儿疾病筛查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知晓率,使其能够自愿接受筛查。
二、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在新筛中心或分中心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各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开展新筛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要将开展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卫生院全部纳入筛查网络。按照
《办法》要求,全省具备助产资格,开展助产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工作,各级要覆行政府职责,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将其纳入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并组织督导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