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的原则应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对危重伤员先抢救后除污染、尽快将伤员撤离事件现场以及保护参加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原则。针对受伤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体表去污、促排、阻吸收,给予抗放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对症、支持治疗。采集血样和其它生物样本做生物剂量检测和体内污染的实验室测量分析。
(3)伤员分类: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中,受害者可能受到一种或多种损伤:外照射(局部或全身的),外污染和(或)内污染,其他损伤(创伤、出血、休克、烧伤等)。根据腹泻、呕吐的出现时间和次数以及白细胞计数、皮肤检查结果初步进行判断伤员的受照类型及分度。普通伤员送当地医院治疗;轻、中度放射损伤伤员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和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后援部进行治疗;重度放射病或放射性复合伤伤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4)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全身受照剂量估算,据此并结合患者的其它临床症状、体征检查结果,进行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
(5)放射病治疗:收治各类放射病的医疗机构,应采取综合对症治疗,包括促排和抗放药物应用、促进造血、防治感染、防治出血、矫正水电质紊乱和酸中毒、营养支持等。
(6)体表和体内放射性污染的消除:对于体表放射性污染,可用表面污染仪进行测量,以确定污染部位、范围和程度;去除体表污染的办法主要是脱去受污染的衣服后进行去污洗消。对于体内放射性污染,要尽快估算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和内照射剂量,去除内污染的办法主要是尽快清除初始污染部位的污染,阻止人体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加速排出人体的放射性核素,减少其在组织和器官中的沉积。
(7)食物和饮水控制:对遭到放射性污染且超过干预水平的食物和饮水要采取清洗、去壳、禁止使用和集中销毁等控制措施。
6 应急响应终止
6.1 放射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
6.2 医学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负责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建议,须报同级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 放射事故后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