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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新增投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新增投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卫发〔2009〕20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加强对中央新增投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工作,充分用好中央资金,避免违规乱拆乱建、重复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成功能分区完善,流程合理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在充分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现有卫生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卫生机构。

  二、强化总体规划意识,加强规范管理,严禁乱拆、乱建。需要拆除原有业务用房的,原业务用房须经有关部门鉴定,鉴定为危房的,方可办理拆除相关手续。

  三、县级医院(含中医院)的建设原则上在原址建设。严格控制迁址新建,确因区域卫生规划、原址建设用地面积严重不足等情况,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基础上可以选址新建。原址医院建筑原则上仍然用于卫生服务,需置换的,须补回相同建筑面积的医院用房。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项目严格审查。对已落实土地、规划、配套资金等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方可作为国债备选项目上报;对已批准又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五、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根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97号)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优化流程、完善功能。建成后达到功能设置齐全、流程合理,各类功能用房面积所占比例符合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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