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逐级报告到省卫生厅。
3.2.3.4 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每日向社会公布本省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本省未发生疫情时,省卫生厅每日向省政府报告国内外疫情及本省应对工作概况。
3.2.3.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检疫: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加强指导,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健康教育: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4 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全省各种应急处置资源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3.2.4.1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和上级指令,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本省或参加外省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3.2.4.2监测策略调整。流感监测的重点调整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2.4.3疫苗和药物。省卫生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本省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联系生产厂家扩大生产规模,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3.2.4.4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每日向社会公布本省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国内外疫情概况,以及本省应急工作情况。
3.2.4.5 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并主动参与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助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