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 当确认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认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四)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五)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六)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七)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相应资格、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内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人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