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人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三)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四)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或最高限价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中标单位的投标价超过了相应的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
(七)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评标应在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的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人初步确定中标人结果;
(五)开标、评标有关表格。包括开标一览表、标底计算表、评委评分汇总表等。
第四十五条 中标结果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五天并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