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有证据证明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开标或评标前一日,评标委员会在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临时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包括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
评标委员会的评委应由项目法人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或者市州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省管项目的评标专家在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市州管项目在市州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市州分库中随机抽取,如分库中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要求的,也可申请在水利子库中抽取。
第三十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建立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并指导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市州分库。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