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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专业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3〕120号”文)执行。

  招标项目采取最高(最低)限价法的,项目法人设定的最高限值必须合理。标底和最高限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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