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或核准的,应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成资格预审小组,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九)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三)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中标人先行公示后备案。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也可采用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开展招标工作或者拖延招标周期,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等九部委(局)《〈标准施工招标资料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第二十条 评标办法统一执行省水利厅制定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采购等招标评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二)将指定品牌和特定奖项作为废标或不予通过资格预审条件;
(三)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或不予通过资格预审条件;
(四)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