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须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及《湖北水利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以及网上获取的方式;
(五)对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年度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施工图等。
2、招标方式。包括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分标方案。项目法人应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4、招标计划安排。包含工程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
5、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
6、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7、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办理自行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