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
(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
(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一、二级堤防工程,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3、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
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3万KW及以上或总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能资源开发工程;
7、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新建单项供水工程;
8、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区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9、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