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鄂水利规〔200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