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
(鄂交运安〔2009〕88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省港航(海事)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0〕156号)和交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通知如下:
一、港口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务费:
每净吨0.55元;每千瓦0.75元。
(二)货物港务费:
以重量计费的货物每吨1.00元;
以体积计费的货物每立方米0.50元;
国标2吨的集装箱每箱3元;国标5吨的集装箱每箱6元;其他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费率见附表1。
(三)停泊费:
1、生产性停泊费:每净吨(马力)每日0.06元。
2、非生产性停泊费:
码头、趸船:每净吨每日0.12元;
每千瓦每日0.16元;
浮筒:每净吨每日0.05元;
每千瓦每日0.07元。
(四)服务性收费标准
我省港口内贸服务性收费包括货物堆存保管费,引航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驳船取送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和拖轮费。收费费率见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二、港口收费主体与范围
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由各级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服务性收费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
“港口码头”是指我省境内所有港口(含港区及自然坡岸)码头。凡本省境内港口(包括本省境内长江沿线港口)向航行、作业或停泊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通知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