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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和试验室(如设立商品混凝土搅拌分站的,必须独立设置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规定委托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原材料和生产、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

第三章 生产和运输质量控制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质量,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根据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但应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依据充分、方法正确、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时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试验、质检、生产等部门人员参加。开盘鉴定应做好相关记录,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商品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商品混凝土质量,采取措施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及质量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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