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活动,以及实施对该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下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