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见习工作情况留用部分见习人员或推荐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五)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对见习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
(一)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指高校毕业后未就业的本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凡申请进入省级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并持本人毕业证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省级见习基地申请;
(四)见习本着就近、专业对口原则,即已回原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其见习专业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五)凡经县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享受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第八条 见习人员上岗后,应与省级见习基地签订正式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九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省级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并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4,略),签署见习考核意见,作为工龄计算和用人单位聘(录)用的依据。
第十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省级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对组织好、服务优、效果佳或接纳见习生达到一定数量的省级见习基地将由省人事厅定期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岗位按政策实行财政补贴。省人事厅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制定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并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补贴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实行一年一审,定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