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应符合我省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产品(项目)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三)申请单位要具有各项规范管理制度和见习指导师资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见习指导;
(四)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按照有关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见习、生活条件,并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见习人员顺利完成见习任务。
第五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
(一)有意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向省人事厅申报,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4、见习生见习管理制度。
在汉单位(企业)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汉外单位(企业)可先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初审汇总后报省人事厅。
(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人事厅行文批准后正式挂牌运行。省级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第六条 省级见习基地职责
(一)见习基地应在湖北人才网(www.jobhb.com)上公布年度见习需求信息,积极与高校和毕业生联系,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
(二)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