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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人[200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单位:
  现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分工》(鄂人办发〔2009〕15号)中《2009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附表1)的要求,切实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并于6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见习单位名单和见习目标任务)报送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武汉市、黄石市、襄樊市、宜昌市、荆门市、鄂州市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要建立健全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制度,并于6月5日前上报分管领导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各地人事部门要加强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合作,切实掌握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和见习意愿。要依托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推介就业见习岗位、组织参加见习。

  湖北省人事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规范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省级见习基地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是指经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二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毕业离校后未就业的本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同时开辟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促进本省籍毕业生更好更快地实现充分就业,对全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起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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