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四项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09〕34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四项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1日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四项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与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以下简称“四项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加强公安“四项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安“四项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充分履行职责,为全省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应对难事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构建和谐党群干群关系,切实把加强公安“四项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环节,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努力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公安“四项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经常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维护稳定面临的形势,切实解决制约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政法、组织、宣传、发改、人事、财政、科技、电信等部门要积极为公安机关加强“四项建设”提供条件和保障,努力实现公安信息化走在中西部省份前列、公安执法更加文明规范、警民关系更加和谐融洽、公安队伍素质能力更加适应新要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