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9〕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我市促进文化产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厦府〔2008〕39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若干政策》中确定我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采取奖励、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章 税收奖励
第三条 《若干政策》第四条,是指对于自2008年11月24日起新引进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以下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
㈠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以上;
㈡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㈢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上述企业自符合条件之年度起3年内,按其符合条件的年度在我市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给予2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30%奖励。
第四条 《若干政策》第五条,是指对于2008年11月24日起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从事创意策划与设计、数字娱乐与网络服务、新媒体研发与应用、影视创作与制作、艺术品生产与培训、电子出版、文化会展以及演艺、文化中介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自获得第一笔应税收入当年起3年,企业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给予3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20%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