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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日 青政办字〔2009〕9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2006年以来,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市上下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覆盖广泛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大价格为农、为企、为民服务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是政府加强和改进价格管理、创新价格监管方式的有益尝试;是转变工作作风,服务企业和群众,化解价格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措施;是转变职能,主动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利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疏导教育、医药、住房等民生价格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公开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找准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摸清服务对象需求,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切实把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抓实、抓好。
  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价格工作职能,创新价格监管方式,丰富价格服务内容,改善市场价格环境,使价格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标准。各区市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灵活多样地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以“六个有没有”作为检验和衡量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标准:一是有没有把价格和收费政策宣传好、公示好,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二是有没有把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好、执行好,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三是有没有把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好、维护好,健全基层价格公共服务队伍;四是有没有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热点问题处理好、解决好,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五是有没有把提供信息帮助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职能履行好、发挥好,助推经济发展;六是有没有把价格诚信建设引导好、规范好,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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