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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青岛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青岛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青政办字〔2009〕1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生态资源,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现就建立健全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以统筹区域发展为主线,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规范生态补偿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机制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坚持以生活饮用水源生态补偿为重点,制定饮用水源生态补偿办法;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将生态补偿扩展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二)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明确补偿责任主体,明晰权利义务,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成本,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三)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借鉴国内外经验,坚持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引导,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方式,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方式。
  (四)共建共享、协调发展。按照各级负责、部门合力、全民参与生态环保工作,共同享受环保成果的要求,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关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各领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市各区域生态保护的共同提高。
  三、生态补偿的重点
  以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将生态补偿的重点放在支持饮用水源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等主要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尽快启动大沽河流域和崂山水库等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工作,制定具体的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办法,明确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监督考核的内容,进一步提高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水平。区市应根据本区域生态保护情况确定生态补偿重点,积极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五市政府,应根据区域实际,划定本区域的重点补偿范围,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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