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工作中可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力求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责任主体会同局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执法总队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评估事项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
(五)确定实施意见。局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实施。同时,办公室将有关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同级维稳办备案。
(六)落实维稳措施。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责任主体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对重大事项作出适当调整。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责任主体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七)进行跟踪督导。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局纪检监察室要全程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行为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和通报,确保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杭州市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