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委、市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局党委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实施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五条 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方案制订的职能处室、单位。涉及多处室、单位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重大事项,由局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六条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之前,应认真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严格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主体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作出调整,提出应对举措。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置,严防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之前,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流程,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
(一)确定评估项目。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通常应当由责任主体自行确定,也可由局党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