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