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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配送企业应及时配送药品,在医疗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24小时内送达。属疫情、灾情、突发性事件和急救及加急供货的药品应及时配送;配送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拒绝配送。对不能及时供货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及时书面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要责令其改进,对三次以上不能及时供货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

  (七)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八)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合理用药,强化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三)对直接挂网采购和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医疗机构按照确定入围采购价格顺加规定的差价率作价,并以此作为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所形成的价格,是医药企业向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七、强化部门职能,加强部门监管

  药品采购工作涉及范围广,管理部门多,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履行各自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确定入围采购药品、确定入围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备案)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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